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4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将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由三方认证方式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的要求,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企业应依据相关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适用3C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座椅及头枕:
1.M、N类汽车的座椅;
2.上述座椅使用的头枕(如其单出厂、销售或进口)。
不适用于下述座椅及头枕:
1.后向座椅及其在这些座椅上安装的头枕;
2.儿童乘员使用的座椅系统;
3.客车和卡车的卧铺;
4.构成座椅总成的零件,如座椅骨架、座椅护面等;
5.构成头枕总成(如其单出厂、销售或进口)的零件,如头枕骨架、头枕护面等。
二、 汽车座椅的3C自我声明流程
1. 认证申请
达诺工程师协助提交申请及准备相关文件
2. 型式试验
送样品到实验室测试
3. 工厂检查
工厂质保能力自查、保存所需技术文档
4. 自我声明
信息报送、签署自我声明
5. 获证后监督
实施认证有效性抽查或者信息核查
三、汽车座椅3C自我声明的检测标准
GB 15083-2006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1550-2009 《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057-2014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6-2012 《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进行测试》